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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反诈在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解读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共7章50条,是专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制定的“小切口”法律,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要求、人民意愿和实践需要,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利剑出鞘,精准发力,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

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背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举措。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关键环节和制度构建、以及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严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的比重。犯罪分子利用新型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钻管理上的漏洞,利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业交易等实施精准诈骗,组织化、链条化、产业化运作,跨境跨地域实施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坚决打击治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3.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践的迫切需要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严重危害了广发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和国家形象,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制度。而仅依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洗钱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并不足以实现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这一背景下,反电信网络诈骗专门立法应运而生,其核心是通过通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以及其他防范措施并举,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全方位打击。

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严峻复杂,案件多发,且呈现组织化、链条化、技术手段多变、跨境实施等特征,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已到了相关部门必须发力的地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解决了过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律分散、针对性不强和法律层级不高等问题,作为一次专门的立法,尤其涉及金融、通信、互联网领域,也覆盖到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对相关机构,在后续电信网络诈骗治理过程中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予以规定。综合、全面、精准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严厉打击惩处,解决当前迫切的需求,实质性地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是本部法律最重要的意义。

三、《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主要内容
        1.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基本原则
        强调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规定各部门职责、企业职责和地方政府职责;加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建设。
        2.完善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有关基础管理制度
        落实实名制,规范电话卡、互联网服务真实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健全金融业务尽职调查制度;对办理电话卡、金融账户的数量和异常办卡、开户情形进行限制,防范开立企业账户风险;有针对性地完善物联网卡销售、使用监测制度。
        3.支持研发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统筹推进跨行业、企业统一监测系统建设、为利用大数据反诈提供制度支持
        规定金融、通信、互联网等领域涉诈异常情形的监测、识别和处置,包括高风险电话卡、异常金融账户和可疑交易、异常互联网账号等、规定相应救济渠道;规定金融、通信、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相关跨行业、企业的统一监测系统建设;推进涉诈样本信息数据共享;要求互联网企业移送监测发现的嫌疑线索。
        4.加强对涉诈相关非法服务、设备、产业的治理
        打击治理涉电信网络诈骗相关产业。
        5.其他措施方面
        建立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资金返还制度;防范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有针对性加强宣传教育;对潜在受害人预警劝阻和开展被害人救助;加强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规定特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国际合作。
        6.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
        加大惩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行为;实施惩戒措施;对违反本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实施、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作出衔接性规定;规定金融、电信、互联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对有关企业因重大过错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损失或者造成损失扩大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亮点内容
        此次立法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采取综合全面治理,相较于以往出现问题后再补救、不断打补丁的方式,此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预防为主,从源头解决问题,“防管”并重。此次立法内容,主要有如下几个亮点:
        1.电信、金融、互联网机构均被列为反诈主体
        2.完善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有关基础管理制度
        本次立法涉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同时更提高了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风险防控要求,将电信、金融、互联网机构均纳入反诈主体,力求跨行业、跨地区协同合作,有效防范、打击相应犯罪活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章至第四章针对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治理作出了不同规定:上述规定要求电信、金融、互联网机构恪守职责,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建立健全相应管理、监督制度,将责任落到实处,尽最大可能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有力打击境外犯罪行为
        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跨国有组织特征日趋明显,许多诈骗行为都与境外有关,但始终存在止付慢、查处难等问题,无法得到快速有效处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这一现象也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第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适用于境外对我国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条规定:“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二:对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因此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予出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3.大力提升公民反诈意识
        新型网络诈骗活动造成的损失相较于传统诈骗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除去犯罪活动的猖獗外,公民反诈意识低下也是一重大原因。针对这一问题,《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进行了有力规定,力求大幅提升公民反诈意识。
        第一,加强对易受骗人群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公民反诈意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八条第二款加强了针对更易受骗的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加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同时还规定了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真正做到了全方位治理,防范为主,从源头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第二,奖励提供有效信息举报人,提高公民热情。《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条规定电信、金融、互联网机构应加大力度开展反电信诈骗宣传,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总的来说,《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一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专门法律,力求达到“全社会反诈”的目的。本法通过扩大反诈主体、加强反诈主体防控责任、多方位落实法律责任、不断加大惩处力度与宣传力度,意图从源头切断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面对形势严峻的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能够精准、严厉地对相应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与惩治,能够综合治理当前问题、解决当前迫切需求。
        4.强调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条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从上述规定看出,不仅将“个人信息”作为保护对象,抵制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对反诈机关及反诈工作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即反诈机关在反诈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也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根据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实施相应程度的保护措施。

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金融治理相关内容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出反电信网络诈骗的要求:
        1.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对银行卡实行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限制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量,加强核查或拒绝异常情形开户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3.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4.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5.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6.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六、《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关于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人员规定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人员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重要工作。除了依照《刑法》等法律对电诈分子依法惩处外,本法进一步完善了其他相关惩处措施。 一是在《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规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拘留。 二是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关联犯罪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有关惩戒措施。 三是规定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规定限制出境措施,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且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活动嫌疑的,以及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限制出境。 五是对从事各类涉诈黑灰产活动进行处罚,包括: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非法生产、销售GOIP等涉诈设备的,提供有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都规定了罚款和拘留,情节严重的,还要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目前常见的几种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及典型案例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已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其中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5种诈骗类型发案占比近80%,成为最为突出的5大高发类案,其中刷单返利类诈骗发案率最高,占发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大,占全部涉案资金的三分之一左右。以下列举几个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件,请广大市民朋友提高警惕,谨防被骗。
        1.刷单返利诈骗
        典型案例:2023年,家住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的李女士被拉入一个微信群,群里有人发红包和福利链接。在抢到几个红包后,李女士下载了群主推荐的一款叫做“采之”的APP,做充值打榜的刷单任务可赚取佣金。李女士根据对方引导,前两笔充值做任务都顺利返现,自己小赚一笔,觉得可以轻松赚钱,便大胆地充值做任务,可后面几单开始无法提现,询问客服,客服以各种理由让其继续充值,这才发觉被骗,随即报警。 重要提示:刷单行为涉嫌违法,凡是需要先行充值或垫付资金的刷单行为都是诈骗。
        2.虚假投资理财诈骗
        典型案例:2023年1月,铜官区居民孙某在“抖音”上看到一条投资理财培训的广告,随后根据广告上的QQ群号加入了一个投资群。孙某在群里人的指导下,开始炒期货赚钱。孙某先后按对方的要求,充值投资了60600元。等到孙某想提现时,却发现一直失败,孙某这才意识到被骗,于是报警求助。 重要提示:投资理财需谨慎,警惕虚假投资网站、APP。
        3.虚假网络贷款诈骗
        典型案例:2023年2月初,着急用钱的市民小刘收到一条短信,称可以免息贷款,额度高、审核快、无需抵押证明。小刘通过短信链接下载了一个名为“XX贷”的APP,并在客服的指引下进行贷款操作,但系统提示贷款失败。客服告诉小刘是因为其银行卡输入错误,导致贷款资金被冻结,如果想让贷款资金正常发放,需要先充值1万元进行解冻操作。随后,小刘按照客服的提示充值了1万元,可系统依旧显示贷款失败。客服表示因小刘操作有误,导致账号又被冻结了,需要再充值3万元才可以正常操作。小刘便又充值了3万元,但系统仍提示贷款失败。此时,客服仍以账号问题继续要求小刘充值。小刘这才发觉不对,于是报警求助。 重要提示:任何声称“无抵押、无资质要求、低利率、放款快”的网贷平台是诈骗。
        4.冒充客服诈骗
        典型案例:2022年4月,福建张某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某购物平台客服,告知其购买的商品快递包裹丢失,可以进行理赔,并说出具体订单编号,订单时间及商品物流单号。张某信以为真,在其指导下加为好友,并下载某云会议APP 进行语音联系。张某按照对方提示操作,在自己支付宝内透支了备付金所有额度,后将透支的钱款转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对方承诺后期会将备用金和理赔金一起返还,并让张某继续下载网贷APP,透支额度转账。张某不愿意配合,随后发现对方已无法联系,共损失2.5万元。 重要提示:接到自称电商、物流客服电话,务必核实。
        5.冒充公检法诈骗
        典型案例:2023年5月,铜陵市民王女士接到一通自称是某地公安局的办案民警电话,对方称陈女士有一张银行卡现涉嫌存有赃款200万,需要配合协查。王女士信以为真,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银行卡号及密码、手机网银账号及密码全部告知对方。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接到反诈预警后,及时联系上王女士并对其进行劝阻,成功避免了其160余万元的损失。 重要提示:自称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要求把钱款转到“安金账户”的都是诈骗。

八、以案说法
        1.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涉嫌违法
        典型案例:2021年7月,羊某某受王某某、孙某某安排,用身份证注册了一张移动电话卡后,又到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在明知对方可能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用途的情况下,仍将电话卡、银行卡和U盾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和孙某某。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金额81.50万元。羊某某以“帮信罪”被云南省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重要提示:正确使用银行卡,不做电信网络诈骗“帮凶”。
        2.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工作人员应加强行业自律
        典型案例: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朱某、季某在明知他人开立对公账户可能用于收购、出租、出售的情况下,拉拢、哄骗上海市某银行工作人员顾某等人,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个人开通对公账户,促成非法交易,致使多套虚假对公账户流入他人手中并被用于犯罪。涉案14套对公账户帮助支付结算诈骗犯罪金额2000余万元,总流水1亿余元。顾某获利2万元。顾某以“帮信罪”被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顾某被依法宣告职业禁止,禁止刑罚执行完毕3年内从事银行工作。 重要提示:守牢心中防线,不做电信网络诈骗“内鬼”。

来源: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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