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常见套路(一)承诺高额回报:描绘高额回报的虚假前景,承诺保本付息,且在集资初期能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转移资金或者资金链断裂,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以响应国家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为幌子,利用“新产业”“新技术”“区块链”“电子平台”等概念性术语迷惑社会公众,编造各种虚假项目,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
(三)虚假宣传造势:组织发布会、酒会等活动,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知名媒体、报刊上发布广告视频、刊登专访文章;利用各大网络平台、即时通讯工具推广宣传软文,炒作项目热度,制造虚假声势。
(四)利用亲情诱骗:编造自己已获取高额回报的谎言,利用亲情等天然的信任关系拉拢亲朋好友、同学、同乡等参与集资活动,口口相传,使集资参与人数、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一)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集资。
(二)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集资。
(三)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假借募集基金的名义非法集资。
(四)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非法集资。
(五)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假借销售房产的名义非法集资。
(六)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假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名义非法集资。
(七)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集资。
(八)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集资。
(九)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假借发行股票、债券的名义非法集资。
(十)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假借销售保险的名义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